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宁政办发〔2018〕107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区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核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区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区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成立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区住建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区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发改部门和区人才办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区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区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A、B、C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等,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通过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筹集部分房源定向供应的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四条 D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五条 E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六条 F类人才可在本区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政发〔2016〕238号)执行。补贴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A、B、C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限额的4倍;A、B、C、D、E类人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本区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原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人才的原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已购买或已安置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屋;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由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A类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上报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B、C、D、E、F类人才及相当于B、C、D、E、F类的人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经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评估认可后,报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技术或管理人才所聘任的职务可直接对接《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以上学历及40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才凭毕业证书、技术(技能)型人才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后,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区住建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委托住建部门将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四条 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各园区、街道、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建部门统筹,可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域的人才安居。配建应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区政府指定机构持有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筹建专门的海外人才公寓定向供应,配备接入国际医疗结算体系的国际化医院,引入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

  第二十九条 “两落地、一融合”成效显著的高校、“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其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配建规模,着重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三十条 新引进在本区落地投资额超过50亿元、且近两年累计完成投资额25亿元以上、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不变,由企业自持使用;也可就近就地规划建设部分共有产权房定向供应。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其他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安居支持。

  第三十一条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商品房中配建、竞建、竞自持,在集中土地试点建设,在保障房中定量建设,以及在居住用地限地价、限租金、限对象建设等方式,多渠道建设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加快共有产权房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属地建设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可在出让土地中采取限房价、限对象等方式建设共有产权房,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适当提高配建比例,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构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网络。建立人才安居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专人、实体运作。构建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不见面”审批,确保人才安居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各园区、街道或载体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落实人才安居工作责任制。建立人才安居工作考核机制,将人才安居工作考核纳入区对园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考核。

  第三十五条 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六条 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区)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本市(区)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已享受本市(区)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已享受本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区)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住建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产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住建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九条 人社、住建部门每年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申请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

  (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建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十条 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区相关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区相关部门依法退出。

  第四十一条 对不配合回购并退出共有产权房、拒绝退出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间内退回补贴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取消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一、符合市四大先进制造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区“3+3+3+1”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和服务平台。(经信局)

  二、符合市四大现代服务业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区“3+3+3+1”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限额以上重点企业。(发改局)

  三、符合市区重点发展的一批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

  四、经认定的符合我区传统制造业向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规模以上重点企业。(经信局)

  五、经认定的符合我区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限额以上重点企业。(发改局、商务局)

  六、“创业南京”英才计划、“创聚江宁”人才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人才办、人社局)

  七、经认定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创业创新型平台类、研发类、引领类企业(科技局)以及总部类企业(发改局、商务局)。

  八、经认定的符合江宁区鼓励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商务局)

  九、经认定的符合江宁区鼓励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商务局)

  十、经认定的重点新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商务局、发改局)

  十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局)


   附件2
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茨奖等国际重大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国外相应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

  5.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A类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二、B类人才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除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外的其他入选人才,“万人计划”除杰出人才外的其他人才,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B类人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8.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9.世界品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10.获得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

  1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2.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负责人;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三、C类人才

  14.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区“3+3+3+1”现代产业体系各领域排名前3企业技术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6.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7.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9.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京市科技功臣奖。

  20.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首席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省“双创人才”。

  21.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22.担任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3.获得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成果转化奖、全国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江苏省“十大青年科技之星”(江苏省青年科技奖前10名)、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24.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骨干;“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标准化三大组织各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的召集人。

  25.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江宁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公司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2年以上者;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区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在江宁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26.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名校长、全国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27.获得全国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中医护理骨干人才、江苏省卫生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28.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大工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29.中国标准创新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奖者,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获奖者。

  30.获得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1.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

  32.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14—31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四、D类人才

  33.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南京市“十大科技之星”;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江宁科技人才创业创新奖”入选者。

  34.《福布斯》“全球最佳创投人”、“中国最佳创投人”上榜者;《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35.获得G7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36.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地级市以上)、厅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37.人社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创业项目)入选者;教育部“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者;“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选手。

  38.创办(领办)的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入选者,区“高端团队引进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或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企业成长组、初创项目组一等奖,且在我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第一负责人(每个单位限认定1人)。

  39.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任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或在任重点软件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核心成员;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得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召集人。

  40.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区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总部金融企业或一级分支机构担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我区保险行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担任在区注册的上市公司董秘不低于3年,且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称号者;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且在我区注册的证券公司担任研究团队成员者(每个团队5年内一次性申报1人);在我区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且曾在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或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50名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41.“江苏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长三角地区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成果主要完成人,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42.国家级中医师承指导老师;江苏省名中医,省中西医结合专家,省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医学重点人才,江苏省“科教强卫”工程重点以上人才。

  43.江苏“大工匠”入选者,“江苏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江苏省技术能手、江苏省企业首席技师。

  44.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须为专利设计人)、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获得者,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4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47.江苏省现代服务业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8.当年在区主投项目不少于5个、累计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

  49.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担任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50.在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

  51.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出站留(来)江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52.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规上或高新企业中,新引进的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50万元的各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53.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人才。

  (33—50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五、E类人才

  54.省“六大人才高峰”入选者,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入选者,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重点扶持项目入选者,“双创博士”入选者。

  55.与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且独立纳税的企业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年申报纳税收入(含股权激励)不低于30万元的各类人才。

  56.江苏“工匠”入选者;“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南京市有突出贡献技能人才,南京市技术能手。

  57.在区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

  58.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59.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从事一线生产的高级技术工人,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个人年薪相当于企业生产主管或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薪酬标准(每个单位限认定3人)。

  60.相当于上述层级类别的高级人才。

  (54—56条中所列奖项、荣誉及职务等均须为近5年内取得)

  六、F类人才

  61.区“青年创客扶持计划”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选者。

  62.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其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3.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高校毕业生或在国(境)外高校全日制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学历(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下),毕业2年内在我区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64.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人才(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职业资格获得者年龄应该25周岁以下)。